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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

一、商标基础知识

1、商标的定义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声音、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是现代经济的产物。

简而言之:用上产品上的标志,用来区别产品的生产商或者服务商。

2、为什么要注册商标

降低维权被诉讼等法律风险,可以排除他人在相同或者相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如果没有注册话,虽然也可以使用,但是不受到法律的保护,可能会面临被他人起诉商标侵权并且赔偿的风险。

3、商品分类

在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时,首先要正确匹配客户的产品/服务对应的商标类别,商品及服务的分类共有45个类别《商标分类表》。

1-34类:商品商标,用于实物商品上的标志。

35-45类:服务商标,用在服务上的标志。

分类目的:

  1. 为了商标检索、审查、管理工作的需要,把某些具有共同属性的商品或服务组合到一起。
  2. 作为申请商标注册办理手续及缴纳费用的基本单位。
  3. 商标标记TM与R的含义

    “TM”是英文“trademark”的缩写,商标上的TM也有其特殊含义,用TM则是商标符号的意思,即标注TM的文字、图形或符号是商标,但不一定已经注册(未经注册的不受法律保护)。

    “R”是国际上通用的注册商标标记,是英语单“register”首写大写字母,表示已经注册的意思。

  4. 不能作为商标的标志

《商标法》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医药制品,烟草制品。

二、商标注册流程

  1. 商标注册前期所需资料
  2. 商标名称、商标图案
  3. 商标类别(根据其产品来匹配相应的类别)
  4. 检索
  5. 挑选需要注册的商品(6位编码),然后签订合同
  6. 收款开具发票
  7. 提交申请资料

2、商标审查流程

  1. 形式审查(1个月)

    资料是否齐全、营业执照是否有效

    商标图样是否清晰

    是否属于规范商品

  2. 实质审查(5个月)
    1. 审查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
    2. 审查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的有关规定。
    3. 审查商标是否属于其他法律、法规所禁止的内容。
    4. 审查商标是否与其他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3. 初审公告(3个月)

    也叫异议期,实质审查通过的商标局会在《商标公告》中予以公告。商标自刊登初审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没人提出异议,该商标予以注册,同时刊登注册公告。

三个月内提出异议的,商标局会在自公告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

三、商标业务介绍

1、驳回复审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商标异议

根据《商标法》规定,异议申请人可以是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或者任何人。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异议申请人可以提出异议申请。

  1. 商标异议申请流程:

    签署商标代理委托书,并附异议人的身份证明(如营业执照、身份证等)。

    准备异议书件:包括填写异议申请书、拟写异议理由及事实依据并附相关证据。

    由商标代理机构代异议人向商标局提交异议申请书件。

  2. 商标异议申请所需材料:

    《异议答辩通知书》原件。

    《商标代理委托书》盖章或签字原件,一式两份。

    答辩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需提供本人的护照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本)。

    答辩所需要的证据材料,基于不同的异议理由准备不同的证据材料。

3、商标撤销

使用不当撤销: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违反合理使用注册商标的义务而其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撤销的情形。

  1.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
  2.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
  3. 自行转让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
  4. 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

4、商标续展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的12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内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是10年。

续展经核准后,核发商标续展证明。

需要材料:续展申请书、委托书、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

5、商标变更

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需要材料:变更申请书、委托书、申请人主题资格证明、工商局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

6、商标转让

将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的,应当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转让手续。

因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而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应当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移转手续。

依法院判决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也应当办理移转手续。

转让商标时需一并转让手头上的近似商标。

需要材料:转让申请书、转让人主体资格证明、受让人主体资格证明、转让协议。

7、商标许可备案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自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

商标被许可人应当积极进行许可备案,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需要材料:许可备案申请书、委托书、许可合同、双方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